(2017)湘1230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昌贤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昌贤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30刑初3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昌贤,曾用名胡林胜,男,1954年9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侗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6日经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通检林检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昌贤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洪文、刘月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昌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胡昌贤与本村村民胡某、胡某1、胡某2、胡某3商量将他们五户共同承包造林的“交友”山场造林基地上的林木全部进行砍木退土,并以每立方米600元的价格全权交由被告人胡昌贤处理。之后胡昌贤委托木材老板周某代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时将转朝村一组林权证交给周某。周某到林业部门办理好转朝村一组林权证范围内杉木采伐许可证1066立方米(蓄积)后通知胡昌贤,胡昌贤便以每立方米160元的工钱雇请本村村民王某等十人对“交友”山场林木进行砍伐。胡昌贤在组织民工砍伐时,没有核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范围,超范围将团头村林权证范围内“交友”山场的部分林木采伐。经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昌贤在“交友”山场超出规划设计范围采伐杉树3113株,计立木蓄积384.3立方米。2016年8月12日,通道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8月26日依法传唤被告人胡昌贤到案进行讯问,胡昌贤如实供述了其超范围砍伐“交友”山场林木的事实。另查明,2016年10月9日,通道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了被告人胡昌贤涉案杉原木219.4立方米,经变价处理共得木材款人民币74800元,该款已暂存入财政专户,但没有随案移送本院。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胡昌贤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通道侗族自治县司法行政机关受本院委托对被告人胡昌贤是否实行社区矫正进行了社会调查评估,提交的调查评估意见为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昌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林权证》、《转朝村一组牛角冲“造林基地”护林公约》、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菁芜州派出所、牙屯堡镇林业工作站、转朝村民委员会分别出具的《证明》、《通道侗族自治县伐区调查设计书》、《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伐区现场拨交单》、《伐区采伐设计登记表》、《伐区采伐调查检尺表》、《历年有偿投资造林明细表》、《山场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农村集体林地勘界认定书》、《林木采伐指标入村到户通知单》、记工本、《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涉案财物变价处理审批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调查评估意见等书证,证人胡某2、胡某、胡某1、胡某3、赵某、吴某、周某、杨某、粟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胡昌贤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及滥伐林木现场照片、示意图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昌贤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蓄积达384.3立方米,数量巨大,胡昌贤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胡昌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胡昌贤主动上缴涉案财物,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胡昌贤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参考社区矫正评估机构出具的实行社区矫正的建议意见,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涉案财物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昌贤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局社区矫正股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涉案赃款人民币七万四千八百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通道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石英姿人民陪审员 李立忠人民陪审员 明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雷章萍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