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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更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季金利寻衅滋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季金利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2283号罪犯季金利,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常山县人,住浙江省常山县,现在杭州市南郊监狱服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作出(2014)杭余刑初字第5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季金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判令被告人季金利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有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三万四千四百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车辆损失人民币三千零六十九元。后该犯因漏罪,被常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15)衢常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季金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加上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杭州市南郊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季金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季金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罚金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民事赔偿已履行4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季金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季金利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季金利准予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兵代理审判员  戚剑颖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王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