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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恢终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曹磊、张希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磊,张希广,李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恢终340号申请执行人曹磊,男,195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清区。被执行人张希广。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武清区。被执行人李力。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武清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曹磊与被执行人张希广、李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43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受理后,申请执行人曹磊以双方已自行解决完毕为由,要求撤销该案的执行。以上事实,有书证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曹磊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民初438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王建忠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高树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