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薛小雪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小雪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51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小雪,女,1970年2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文盲,无业,住苍南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黄立磐,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小雪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小雪及其辩护人黄立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5日左右开始,被告人薛小雪在苍南县龙港镇百有四街39号前间提供赌具供他人以“麻将”、“牌九”等形式进行赌博,并抽取头薪非法获利。同年5月29日19时许,陈某4、黄小华、陶黎民、倪璋伟、张某,4、吴少敏、钱升化、朱克包、朱某4、倪小月、李丕庶、朱小秋、黄某3、童爱娟、冯某,4、林某,4、朱香弟、XX、陈修敏、余修德、蒋小春、吴连泽等22人在薛小雪租住的龙港镇百有四街39号前间以“牌九”形式赌博时被查处,现场查获赌资共计人民币105960元,以及麻将牌、扑克牌等赌博工具。另查明:被告人薛小雪开设赌场抽取头薪共计3000元,现已暂扣于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户籍证明,证人黄某2、陶某、朱某4、倪某1、李某、林某,4、童某、朱某3、黄某3、陈某2、黄某1、朱某2、倪某2、陈某4、吴某2、张某,4、吴某1、钱某、陈某3、陈某1、余某、叶某1、叶某2、蒋某、冯某,4、朱某1包的证言、归案经过,检查笔录、退赃款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小雪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员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薛小雪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能积极退赃,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薛小雪在缓刑考验期间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小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暂扣于本院的被告人薛小雪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民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林庆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