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351施文勤与戴连勇、陈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文勤,戴连勇,陈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351号原告:施文勤,男,1963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珍、冯春雨,兴化市永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连勇,男,197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陈小燕,女,198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施文勤与被告戴连勇、陈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文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珍、冯春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连勇、陈小燕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文勤诉称,被告戴连勇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0年3月29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戴连勇、陈小燕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戴连勇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0年3月29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另查,被告戴连勇、陈小燕曾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被告戴连勇出具给原告施文勤的借条、婚姻登记信息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戴连勇与被告陈小燕曾系夫妻,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戴连勇向原告施文勤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被告陈小燕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借款时被告戴连勇明确表示该借款为其个人债务,也无证据证明两被告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取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故该债务视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连勇、陈小燕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施文勤借款15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860元由被告戴连勇、陈小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本案上诉费330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审 判 长 吴宇宏代理审判员 陆锦渠人民陪审员 杜艳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林清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