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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4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郑州唐人街商贸有限公司与闫继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唐人街商贸有限公司,闫继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4164号原告郑州唐人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22号C2号楼1-2层56号。法定代表人吴清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水利,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继荣,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唐人街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闫继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起诉书上载明的地址向被告邮寄相关法律手续,但因地址不详被退回,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州唐人街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5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 冰审 判 员  赵为民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池 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