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济宁市兖州区润通物流有限公司、李旺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兖州区润通物流有限公司,李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用)(2017)鲁0812执193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润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济宁市兖州区富阳路百丰大厦对过;林猛,男性,1981年4月13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高新区黄屯镇谢家村被执行人:李旺,男性,1984年2月10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润通物流有限公司、林猛与被执行人李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12民初3310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孔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明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