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留汉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王留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刑初208号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陈迎彬,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牛铁军,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职工,住宝丰县。被告人王留汉,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宝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宝丰县。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以被告人王留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王留汉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对本案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培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宋小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