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民辖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姚红、杜承杰与被告王燕荣、赤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指定管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红,杜承杰,王燕荣,赤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35号原告:姚红,女,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杜承杰,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王燕荣,女,195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赤县,男,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姚红、杜承杰与被告王燕荣、赤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姚红、杜承杰诉称:其与被告于2005年8月23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总价40万元,原告于2005年底入住。后因各种原因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应过户费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姚红系本院民六庭审判员,该案若上诉将由本院审理,故该院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姚红并非该院审判人员,该院继续审理不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该院报请的不便行使管辖权的事由不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安李超审 判 员  李 妮助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