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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8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黎城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黎城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8民初39号原告: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资溪县繁华街东二栋,组织机构代码79476783-5。法定代表人:徐坤亮,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清华,男,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资溪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黎城员,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资溪县。原告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黎城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廖庆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超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