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2行审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通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胜利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通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222行审103号申请执行人通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月东,主任。被执行人李胜利,男,汉族,1975年8月29日生。本院受理了通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李胜利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申请执行人通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执行材料不齐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通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通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袁 媛审判员 张锦丽审判员 李培垒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崔荣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