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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东安区锦鸿建筑五金配件经销处与被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丹江市东安区锦鸿建筑五金配件经销处,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5执382号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东安区锦鸿建筑五金配件经销处,所在地牡丹江市东安区,组织机构代码L2940045-7。经营者:王洪伟,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被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85663700R。法定代表人:应培新,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东安区锦鸿建筑五金配件经销处与被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东安区锦鸿建筑五金配件经销处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7)黑1005执382号案件的执行。如执行和解履行不能,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郝晓林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彭政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