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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00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于庆富、国晶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庆富,国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095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代表人:尚红兵,该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彦鹏,该行职员。被告:于庆富,男,汉族,1979年2月9日生,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国晶,女,汉族,1978年1月5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于庆富、国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史永举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思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