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民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渠支行、宁晋县正泰家具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渠支行,宁晋县正泰家具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2312号申请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渠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河渠镇河渠村。负责人:张志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宁,支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运其,支行职工。被申请人:宁晋县正泰家具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河渠镇巴家庄村北。法定代表人:巴建林,该厂厂长。申请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渠支行与被申请人宁晋县正泰家具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宁晋县正泰家具厂价值250000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渠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宁晋县正泰家具厂价值25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渠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成令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冯晓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