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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4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东升镇应声电子科技厂、钟良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东升镇应声电子科技厂,钟良欣,林二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4172号申请人:中山市东升镇应声电子科技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康成路**号*层第一卡。经营者:马成亮,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申请人:钟良欣,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申请人:林二妹,女,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中山市东升镇应声电子科技厂与钟良欣、林二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山市东升镇应声电子科技厂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钟良欣、林二妹价值8188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外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钟良欣、林二妹价值8188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曾方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