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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4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4民初579号原告:李某某,个人信息………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锦春,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某,个人信息………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欧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