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3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王起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王起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3507号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池南路1599号。法定代表人:张明,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任莹,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蒋松萍,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起荣,男,汉族,1972年6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王起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7年6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69元,减半后由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担584.5元。审 判 长 毕智强代理审判员 李晓婷代理审判员 孙文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高彩娥打印:陈彤校对:陈彤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