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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守章、张希江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守章,张希江,李殿权,张宝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张守章,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被执行人张希江,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被执行人李殿权,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被执行人张宝友,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张守章申请张希江、李殿权、张宝友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黎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7日、2015年11月24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张宝友、李殿权、张希江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希江、张宝友、李殿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张希江、张宝友、李殿权、张守章在昌黎县公安局所得款50000元(丁素艳退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洪谦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德宝书记员  杨德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