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蔡伟伟与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328号执行申请人:蔡伟伟,女,1980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冯涛,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峰,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水泥厂楼单元一层东户,组织机构代码66794399-8。法定代表人:刘海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敏,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3199弄4号1006室,组织机构代码68497791-1。法定代表人:蔡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8幢10602号,组织机构代码55880735-6。法定代表人:郭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淮凤路与丁山路交叉口紫金时代广场商业A-B一层120室,组织机构代码58455678-1。负责人:周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蔡伟伟与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15)八民一初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余额,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 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存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