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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2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于进与姜均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进,姜均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364号原告:于进,男,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姜均涵,男,,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于进诉被告姜均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进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进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姚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