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2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于进与姜均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进,姜均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364号原告:于进,男,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姜均涵,男,,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于进诉被告姜均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进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进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姚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