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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杨同申与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撤销地上物征收通知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同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行初15号原告:杨同申,男,汉族,1958年8月2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杨卫杰,男,汉族,1979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系原告儿子。委托代理人:杨卫国,男,汉族,1978年4月1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系原告儿子。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王忠昆,区长。委托代理人:阎卓林,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越男,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同申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撤销地上物征收通知一案,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同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同申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同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凤瑞审 判 员  唱英梅代理审判员  史越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