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刑更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徐晶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窝藏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晶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408号罪犯徐晶,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4)甘刑一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兰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徐晶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刑期自2012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徐晶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四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一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徐晶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彭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