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236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2017年4月7日,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鄂0116刑初346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因盗窃罪罚金一案,同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缴纳罚金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均无财产登记。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1236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应继续履行本院(2016)鄂0116刑初346号刑事判决书第一条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立即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邓贤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