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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松江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谷阳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松江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谷阳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21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松江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李学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亮,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谷阳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许文清,总经理。原告上海松江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谷阳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沪0117民初167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谷阳医院未按民事调解书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上海松江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谷阳医院搬离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XXX号、46号北侧东三间及46号北侧第一间的三处房屋,并向原告返还该三处房屋;支付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412,500元,并以每月68,750元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2月4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上海谷阳医院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民生银行上海松江支行内存款146,295.99元(冻结期限至2018年3月20日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除冻结的存款外,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系医疗机构,新址启用需一定时间。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被执行人系医疗机构,新址启用需一定时间。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除冻结的存款外,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单文宣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