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张文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1刑初82号公诉机关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春,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2016年4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科尔沁左翼中旗看守所。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公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春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春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孙某1、许某系夫妻关系,被告人张文春二被害人家系邻居。2016年2月份至2016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文春先后五次趁被害人孙某1家中无人用镰刀将窗户弄坏进入室内进行盗窃,共盗窃人民币402元、金戒指一枚及胸罩、丝袜、内裤多件。2016年4月24日,被告人张文春再次到孙某1家盗窃时,被孙某1丈夫许某等人当场抓获。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的金戒指、胸罩、丝袜及内裤等衣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6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张文春家扣押金戒指一枚、人民币300元及胸罩、丝袜、内裤多件,已返还被害人许某。许某对张文春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文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列举的发案报告,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证人李某、孙某2的证言,被害人孙某1、许某的陈述,谅解书、科尔沁左翼中旗代力吉包罕林场出具的证明,被告人张文春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照片、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物证镰刀及照片,左价认定字[2016]9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抓捕经过,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文春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文春归案后实如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盗窃所得赃款赃物被追缴并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文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韩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