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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4执3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周善华、唐静申请执行陈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善华,唐静,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3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善华,男,生于1979年8月5日,汉族,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太平村。申请执行人:唐静,女,生于1969年3月3日,汉族,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银都宝座。被执行人:陈静,男,生于1968年4月8日,汉族,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秀水镇牌坊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724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唐静在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州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20000元予以扣留并由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提取。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杨存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