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07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彭及存与万义亮、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及存,万义亮,张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2082号原告彭及存,男,1972年12月14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委托代理人陈思,河北顶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义亮,男,1981年9月13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张伟,男,1997年6月1日生,现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古冶区唐家庄唐林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74446903Q。负责人张增,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政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8028463746。负责人吴卫,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及存与被告万义亮、张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及存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予原告彭及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子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付卫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