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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执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孙国伟与叶俊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伟,叶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前民执字第1384号申请执行人孙国伟。被执行人叶俊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国伟与被执行人叶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前民初字第305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迟延履行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350元。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12月30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4)前民执字第1384号执行裁定书,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叶俊峰所有的吉JZ22**号东风日产轿车一辆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委托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对该车辆进行评估,价格为146395元,在前郭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该车辆拍卖,拍卖价款为127116元。给付该车辆的抵押权人415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85616元。由于被执行人叶俊峰在监狱服刑,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6日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305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姜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