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民终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徐世超、祝淑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世超,祝淑媛,许文琦,鄢桂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终3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世超,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祝淑媛,女,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文琦,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鄢桂红,女,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上诉人许文琦因与上诉人徐世超、祝淑媛、被上诉人鄢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1102民初第1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世超、祝淑媛、许文琦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徐世超、祝淑媛、许文琦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无悖于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世超、祝淑媛、许文琦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由上诉人许文琦负担1,430元,由上诉人徐世超、祝淑媛负担4,77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付 强审判员 程 杰审判员 聂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丽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