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6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绍芬与被执行人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山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绍芬,谢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6执17号申请执行人周绍芬,女,1986年生。被执行人谢云,男,1987年生。申请执行人周绍芬与被执行人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云0426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由被告谢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周绍芬借款人民币50000元。申请执行人周绍芬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云偿还借款5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云无存款、车辆、房屋所有权登记,被执行人谢云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周绍芬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罗雪婷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7年6月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谢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上述事实,本院将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绍芬也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峨山县人民法院(2017)云0426执1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荣红审判员 张 海审判员 施林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马海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