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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0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丁永意与西安市赵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永意,西安市赵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065-1号申请执行人丁永意,男,1976年9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赵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丁永意与西安市赵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丁永意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66617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西安市赵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将西安市赵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叶 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田 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