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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韦业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韦业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执23号申请执行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裕安路(美的电子工业园1号厂房1层综合办公区域)。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贻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韦业海,男,1969年11月16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韦业海知识产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韦业海自动履行赔偿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5450元,申请执行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表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玉中民三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韦业海已全部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玉中民三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何 晖审判员 陈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谭宏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