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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财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窦晓生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窦晓生,重庆市强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财保102号申请人窦晓生(原保全被申请人),男,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被申请人重庆市强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保全申请人),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南园路69号香格里拉花园1号楼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054291624H。法定代表人邵建林,职务经理。2017年1月9日,本院以(2017)渝0119执保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申请人窦晓生的银行存款xxx元,涉及银行账号:中国农业银行xxx、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重庆农村商业银行xxx。申请人窦晓生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以其名下被冻结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重庆农村商业银行xxx现已有存款金额超过xxx元为由,请求解除对农业银行xxx账户的冻结。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窦晓生提出的解除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冻结的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仕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