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民初2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褚志臣与黑龙江永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张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志臣,黑龙江永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张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2647号原告:褚志臣,男,196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黑龙江永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方正县方正镇前进街6同丰小区15号楼10A商服。法定代表人:孙宏丽,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男,黑龙江永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张雷,男,1982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原告褚志臣与黑龙江永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张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诉称,原告曾在黑龙江永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承包人张雷承包的工地润园翡翠城地下家乐福干力工活,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张雷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二被告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南岗区,南岗区法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呼兰区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张雷户籍所在地为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黑龙江永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为方正县,施工地点位于道里区,原告的户籍地在绥棱县,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南岗区,本院无管辖权。被告张雷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请求成立。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228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 璇人民陪审员  刘爱萍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