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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6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某、杨某1与杨某2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杨某1,杨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一条,第二百五二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658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27年5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某1,女,1955年8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某2,女,1984年9月25日出生。张某、杨某1与杨某2继承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该案(2006)海民初字第18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相应法律义务,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一条、第二百五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的房屋,其中楼上南房二间、北房一间及过道和卫生间,楼下南房一间及门庭、楼梯归张某、杨某1共有。二、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的房屋,其中一层北房一间归杨某2所有。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的房屋,其中一层的厨房与卫生间归张某、杨某1、杨某2共有。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军辉审判员  周丽军审判员  李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辛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