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8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森、杨森与被告施德奎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森,杨森与被告施德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08民初617号原告:杨森,男,汉族,1992年9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清波,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德奎,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郯城镇西关二街325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85********。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金源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060562254。负责人:李连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利发,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海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83945020X8。负责人:唐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勇,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森与被告施德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临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淮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森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清波,被告人保临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利发,被告太保淮安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德奎经本院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施德奎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4939元,被告人保临沂分公司、太保淮安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直接承担赔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5日10时30分许,原告驾驶二轮电动车,沿长江南路自东向西在道路北侧路面上行驶,途经长江××与××交叉口东100米时,其车前部撞到停在前方路边被告施德奎驾驶的鲁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车尾部,造成原告杨森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芜湖市弋矶山医院门诊治疗,经诊断为:额面多发伤、下唇裂伤、牙外伤。本起事故经三山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施德奎负事故次要责任。2016年12月14日,经安徽广济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牙外伤,安装假牙的年度定额费用为200元/年;休息期45日、护理期7日、营养期30日。经查,鲁Q×××××号牵引车在被告人保临沂分公司、太保淮安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特诉至贵院。被告人保临沂分公司辩称,肇事车辆鲁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我公司仅投保交强险,我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付。原告诉请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商业三者险赔付,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被告太保淮安支公司辩称,肇事车辆鲁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我公司仅投保1000000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诉请均在交强险范围内,超出交强险部分,我司才应承担,故本案中我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牙齿治疗费用,根据交强险保险条款及条例规定,应在交强险残疾辅助器具费用项下进行赔付。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请求法庭驳回对我公司的诉请。庭审中,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工商信息查询单、保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认定;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原告提交的门诊记录、检查报告单、安徽广济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医药费票据、鉴定费票据、维修费票据、被告太保淮安支公司提交的交强险条款、商业三者险条款,本院经审查对真实性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误工证明一份,原告并未提交劳动合同书、工资表、银行流水账单等证据佐证,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故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5日10时30分,原告杨森驾驶二轮电动车,沿长江南路自东向西在道路北侧路面上行驶,途经长江××与××交叉口东100米时,其车前部撞到停在前方路边被告施德奎驾驶的鲁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车尾部,造成原告杨森受伤、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山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杨森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施德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当天,原告被送至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进行门诊治疗,经诊断为颌面多发伤、下唇裂伤、牙外伤。2016年12月14日,原告伤情经安徽广济司法鉴定所鉴定为牙外伤,其安装假牙的年度定额费用为200元/年(按人平均寿命期限为准计算,不含初装费),自受伤之日起酌情给予休息期45天、护理期7天、营养期30天。现原、被告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本院。另查明,肇事车辆鲁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临沂宁宇物流有限公司、鲁Q×××××车登记所有人为临沂市兰山区老苗汽车运输公司。鲁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保临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太保淮安支公司投保了1000000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被告施德奎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1000元(包含在本次诉请内)。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施德奎驾驶的鲁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车与原告杨森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接触,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山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施德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杨森负主要责任,被告施德奎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请依照法律规定应为:1、医疗费:7749.79元,被告人保临沂分公司、太保淮安支公司虽要求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无法否认医疗机构救治的合理性,故本院对该辩解不予采纳;2、误工费:误工天数本院采纳安徽广济司法鉴定所鉴定的45天,原告要求误工标准按照150元/天计算依据不足,本院酌情按照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79.9元/天计算,故误工费为3595.5元(79.9元/天×45天);3、护理费:护理天数本院采纳安徽广济司法鉴定所鉴定的7天计算,原告要求护理标准按照120元/天计算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护理费为840元(7天×120元/天);4、营养费:900元(30元/天×30天);5、后续安装假牙费用:10200元[200元/年×(75周岁-24周岁)];6、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200元;7、鉴定费:16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伤情并未构成伤残,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9、维修费、施救费:900元。以上费用合计27985.29元。原告与被告太保淮安支公司虽认为后续安装假牙费用应属于交强险限额下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但原告伤情并未构成伤残,且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后续安装假牙费用在性质上应属于医疗费。因肇事车辆鲁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保临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太保淮安支公司投保了1000000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率),故被告人保临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19135.5元。超出交强险范围的8849.79元,应由被告太保淮安支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3539.9元(8849.79元×40%)。对于被告施德奎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1000元(包含在本次诉请内),由双方另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杨森各项损失19135.5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杨森各项损失3539.9元;三、驳回原告杨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7元,由原告杨森负担50元,被告施德奎负担14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担139元(原告已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宗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梁巧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