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3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吕春龙与张乃成、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春龙,张乃成,赵静,张家口市百客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3民初806号原告吕春龙,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回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张乃成,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赵静,女,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告张家口市百客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乃成原告吕春龙与被告张乃成、赵静、张家口市百客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吕春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184500;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乃成于2015年12月24日称家中急需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后又于2016年8月1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3万元用于其开办的张家口市百客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原、被告双方协商以每月利息20500元计息(2.2%月息)于每月15日付息。原告由于急需该笔资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对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未予归还。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被告张乃成、张乃成妻子被告赵静、张乃成开办的张家口市百客商贸有限公司三被告共同给付借款本金103万元及2016年8月10日至诉讼之日利息1845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经于2017年5月18日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的规定,原告吕春龙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春龙起诉。案件受理费78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东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古亚娜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