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2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徐彩云与被告王雷、郯城县王雷工艺品厂、临沂商城王雷玩具商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中止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彩云,王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786号原告:徐彩云,女,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曹中村村民,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燕,女,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曹中村村民,住该村,系原告徐彩云之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亭,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雷,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周王庄村*组村民,住该村。被告:郯城县王雷工艺品厂,住所地郯城县高峰头镇周王庄村。负责人:王雷,该厂厂长。被告:临沂商城王雷玩具商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文化艺术用品城一楼中街**号。负责人:王雷,该商行经理。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加明,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彩云与被告王雷、郯城县王雷工艺品厂、临沂商城王雷玩具商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雷以需另行搜集新证据为由,申请中止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栗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