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博伟与孟宪策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博伟,孟宪策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615号原告:王博伟,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博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宪策,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平县,现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博伟与被告孟宪策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博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王博伟负担。审判员 韩颖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晓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