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民终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云南广播电视台、浙江东阳乾道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广播电视台,浙江东阳乾道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终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蔺斯鹰,该电视台台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琴,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诉讼理人:罗薇,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东阳乾道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邰风,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云南广播电视台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东阳乾道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初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广播电视台于2017年6月8日,以减少诉累为由,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云南广播电视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广播电视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9781.14元,减半收取19890.57元,由云南广播电视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贺 茭审判员 杨凌萍审判员 陈 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罗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