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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辖终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与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意景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静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意景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许静,陕西意景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辖终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意景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157号大洋时代国际12614号。法定代表人:杨建红,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静,女,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原审被告:陕西意景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417号天章大厦2906室。负责人:周战斌,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陕西意景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静、原审被告新疆陕西意景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3民初80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陕西意景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我公司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157号大洋时代国际126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应由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许静答辩称,我的车辆是在陕西意景林园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施工工地干活拉水,故本案应由陕西意景林园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之一陕西意景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417号天章大厦2906室,属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行政辖区,故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原告许静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陕西意景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兰  莉审 判 员 安  晶代理审判员 帕提古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晓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