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晓峰与郭红卫、王瑞燕侵权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峰,郭红卫,王瑞燕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6民初610号原告:王晓峰,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郭红卫,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瑞燕,女,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郭红卫妻子)原告王晓峰与被告郭红卫、王瑞燕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31日立案。原告王晓峰于2016年06月09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晓峰负担。审判员 王利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瑞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