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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晓峰与郭红卫、王瑞燕侵权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峰,郭红卫,王瑞燕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6民初610号原告:王晓峰,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郭红卫,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瑞燕,女,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郭红卫妻子)原告王晓峰与被告郭红卫、王瑞燕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31日立案。原告王晓峰于2016年06月09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晓峰负担。审判员  王利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瑞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