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5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尹作恩、张凤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作恩,张凤习,许燕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5民初807号申请人尹作恩,男,1958年6月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申请人张凤习,男,成年,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申请人许燕青,女,成年,住址同上。申请人尹作恩与被申请人张凤习、许燕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尹作恩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凤习、许燕青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一宗。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一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凤习、许燕青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张凤习、许燕青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德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马 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