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何星红与蔡国中、傅绍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星红,蔡国中,傅绍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877号之一原告:何星红,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劲松,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华儿,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被告:蔡国中,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人,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傅绍巍,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人,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星红诉被告蔡国中、傅绍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蔡国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自由处分其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星红撤回对被告蔡国中的起诉。审 判 员 张 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毛曼谕书 记 员 齐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