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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何星红与蔡国中、傅绍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星红,蔡国中,傅绍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877号之一原告:何星红,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劲松,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华儿,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被告:蔡国中,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人,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傅绍巍,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人,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星红诉被告蔡国中、傅绍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蔡国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自由处分其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星红撤回对被告蔡国中的起诉。审 判 员  张 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毛曼谕书 记 员  齐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