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1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曹云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云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1刑初2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云朋,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望都县,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望都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河北省望都县。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公诉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云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永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云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9日15时28分许,被告人曹云朋在驾驶证停止使用后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望都县北道桥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曹云朋驾车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云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曹云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9日15时28分许,被告人曹云朋在驾驶证停止使用后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望都县北道桥口时,被民警当场查扣。经望都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曹云朋驾车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望都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望都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7]毒检字第001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载明,被鉴定人曹云朋血液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2、望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载明,2017年1月9日15时28分许,曹云朋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望都县北道桥口时,被民警当场查扣。3、被告人曹云朋供述,2017年1月9日中午其在家喝了半斤38度保定王白酒。其吃完饭开车去八里庄村办事,走到望都县北道口时被民警查扣。民警带其去望都县中医院抽血检测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载明,曹云朋驾驶证超分、扣留、停止使用。5、望都县公安局望都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载明,曹云朋2010年12月14日因寻衅滋事被望都县公安局拘留七日。另有望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扣经过、被告人曹云朋户籍证明信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云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云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云朋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云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望都县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连 峥审 判 员 刘倩南人民陪审员 谷 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亚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