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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王千与湖北厦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千,湖北厦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106号原告:王千,男,生于1987年10月3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湖北厦安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黄梅县黄梅镇南二环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王华民。原告王千与被告湖北厦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王千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权利处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千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王千负担。审 判 长  梅景宏审 判 员  桂 彦代理审判员  胡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梅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