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王千与湖北厦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千,湖北厦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106号原告:王千,男,生于1987年10月3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湖北厦安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黄梅县黄梅镇南二环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王华民。原告王千与被告湖北厦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王千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权利处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千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王千负担。审 判 长 梅景宏审 判 员 桂 彦代理审判员 胡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梅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