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执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方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方园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字第102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庙镇宏海公路843号2幢122室。法定代表人:陆田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方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国庆路。法定代表人:蔡怀彬,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方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22民初60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方园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方园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4700元(诉讼费、执行费、迟延履行金);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方园建设有限公司相应价值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二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于恺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