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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兴福与张晓亮、胡光影故意伤害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福,张晓亮,胡光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王兴福,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区火电三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正阳街道。被执行人张晓亮,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燕北小区。被执行人胡光影,女,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兴福与被执行人张晓亮、胡光影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王兴福于2017年1月18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张晓亮、胡光影给付赔偿款177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王兴福与张晓亮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张晓亮每月还款6000.00元至还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宿茂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