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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邱华权与忠县任家镇人民政府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华权,忠县任家镇人民政府,忠县蓝天环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33行初22号原告邱华权,男,195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章东志,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忠县任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忠县任家镇六三居委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370945304XD。法定代表人方绍建,忠县任家镇人民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杨义禄,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梁华斌,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该政府副镇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忠县蓝天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州屏环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09371415W。法定代表人李祥。委托代理人周江,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范桂华,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华权与被告忠县任家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忠县蓝天环境有限公司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华权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影响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华权撤回对被告忠县任家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忠县蓝天环境有限公司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华权负担(原告已交纳)。审 判 长  黄占钦人民陪审员  张绍炳人民陪审员  刘邦太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海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