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朱某、孙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891号申请执行人:朱某,女,1988年3月6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孙某,男,1990年8月11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孙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02民初字第3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2执891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2执891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